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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法律諮詢


小町
2008-12-08, 08:54 PM
請問各位大大台南市有那裡可免費諮詢法律的,因朋友的女兒要改姓法官有調去問了一次說不能改還要再等下次開庭,最近的法律不是離婚滿2年而未盡扶養的義務就可以改嗎??是否要再提出證明??他在開庭時有向法官提出這點但法官也答不出來,下次開庭應如何向法官說明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幫忙 [br][b]-=-=-=-=- 以下內容由 小町 在 2008年12月09日 00:08am 時新增 -=-=-=-=-
如要提出改姓對小孩何不利影嚮要那種舉証,法官才會採信

DandyLi
2008-12-09, 03:33 AM
民法第1059條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 被認領者。
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br][b]-=-=-=-=- 以下內容由 DandyLi 在 2008年12月09日 03:39am 時新增 -=-=-=-=-
按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是您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第4款向子女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
又民法第1059之1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若您未與子女的生父結婚,您亦得依民法第1059之1條規定聲請改姓。
[br][b]-=-=-=-=- 以下內容由 DandyLi 在 2008年12月09日 03:39am 時新增 -=-=-=-=-
按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是您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第4款向子女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
又民法第1059之1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若您未與子女的生父結婚,您亦得依民法第1059之1條規定聲請改姓。
[br][b]-=-=-=-=- 以下內容由 DandyLi 在 2008年12月09日 03:39am 時新增 -=-=-=-=-
按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是您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第4款向子女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
又民法第1059之1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若您未與子女的生父結婚,您亦得依民法第1059之1條規定聲請改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