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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超速與飆車加重處罰之規定(轉貼交通部)


樂大
2002-10-01, 01:25 AM
為遏止飆車行為,汽車(含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之規定。另對二輛以上之汽車(含機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時針對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飆車行為者,沒入該車輛;另亦規定飆車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時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汽車及機車駕駛人危險蛇行或製造噪音,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駕照。
集體飆車,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駛及吊銷駕照,嚴重者沒入車輛。
未滿十八歲青少年危險蛇行、製造噪音、集體飆車,除罰鍰外,家長和青少年都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公布家長的姓名。
未滿十八歲青少年無照駕駛,除罰鍰外,家長和青少年都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未滿十四歲青少年交通違規,由家長接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