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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二個法律小常識


小毛
2004-03-29, 12:04 PM
二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自身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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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那
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特別
要註明”歸還日期”,最好還有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
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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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把顧客當
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
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
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自尊。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
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
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
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盡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
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
的賠償。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
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
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來清楚後
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
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
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
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
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
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
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
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
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
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
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
萬元。
ps: 請用力的傳,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讓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
基本人權

小豪
2004-03-29, 06:46 PM
哇!沒講還真的不知道ㄟ........感恩阿ˊ

揪尼
2004-03-30, 10:22 AM
這個真的很受用ㄛ~! 用公權力來幫忙討債 應該比自己去請律師跑法院來的快...

c21159
2004-03-31, 12:30 AM
毛兄
那保管條是要如何寫丫.....請指點一二吧!

幸福小丸子
2004-04-14, 05:29 PM
業者的設備應該用好一點的

小任
2004-04-15, 12:53 AM
請問根據第一點不會變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嗎??:em14: 第二條我舉雙手贊成..長久以來買方與賣方之間都是買方居比較劣勢..買方意識與自尊的抬頭我個人覺得也是社會進步的動力!!:em02:

凱凱
2004-04-21, 12:39 AM
都是店員沒有把商品消磁,照成警鈴誤報,我本身就是受害者,而且我買的還是保險套..............!

BRABUS
2004-04-21, 09:13 PM
以後要簽本票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