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請認清此人~~!!
各位車友 我在此對車友"dog"言正聲明~
於此網站認識此人,與此人也因車結為朋友
但朋友的家人你也敢動 更枉為朋友對你的信任
我要各位車友認清此人~
DOG你不顧倫理道德 對我及我家人的傷害 到現在你沒有一絲誨意
對我及我家人說聲道歉~~
以上本人若有毀謗你 歡迎你提告~~~但對你做的一切 等待時間來證明
誰是對的 做錯事的人該有的下場
jack1052kimo
2011-09-18, 02:05 AM
息怒息怒 有話好說 所謂傷害??? 想信車友也...想明白
所謂朋友妻不可戲 ~~~!!!!!!!!!!!!!!!!!如果是你的老婆或孩子被你最好的朋友傷害 你會怎樣
天理哥
你應該有原本的ID吧
要講就請直接講明
不用拐彎抹角啦
CCT是公平公正公開的
相信dog這位車友南部很多人都認識
我也認識但不是很熟
台中米格魯
2011-09-18, 02:17 AM
天理哥
你應該有原本的ID吧
要講就請直接講明
不用拐彎抹角啦
CCT是公平公正公開的
相信dog這位車友南部很多人都認識
我也認識但不是很熟
這車友應該是不想搞得太難看..先用別的ID警告...畢竟是自己的家人啊
啊...
rossi223
2011-09-18, 02:40 AM
已經告上法院的話感覺應該是蠻嚴重的事......
提供刑法相關知識給各位參考.純為憶測.與當事或非當事人無關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三 條 (刪除)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五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
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
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
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六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
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
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
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九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
十九條之一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
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一六章之一
第 二百三十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一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
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
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
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
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
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
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
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三十二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 二百三十三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 二百三十四 條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
、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
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
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不好意思造成站上困擾,請樂大刪除本人會員! 我答應你的事我也做到了,我有做的事我會承擔,但我不想擔下我根本沒做的事,希望這事不要在CCT成為另一個話題 我不會再做任何解釋 對不起
不好意思造成站上困擾,請樂大刪除本人會員! 我答應你的事我也做到了,我有做的事我會承擔,但我不想擔下我根本沒做的事,希望這事不要在CCT成為另一個話題 我不會再做任何解釋 對不起
多次給你機會~~等法律來治裁你
提供刑法相關知識給各位參考.純為憶測.與當事或非當事人無關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三 條 (刪除)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五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
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
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
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六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
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
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
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九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
十九條之一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
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一六章之一
第 二百三十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一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
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
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
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
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
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
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
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三十二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 二百三十三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 二百三十四 條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
、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
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
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多謝~早就熟知~
黃色醜小鴨
2011-09-18, 01:55 PM
提供刑法相關知識給各位參考.純為憶測.與當事或非當事人無關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三 條 (刪除)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五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
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
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
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六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
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
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
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九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
十九條之一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
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一六章之一
第 二百三十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一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
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
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
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
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
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
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
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三十二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 二百三十三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 二百三十四 條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
、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
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
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L:L:L:L有那麼嚴重嗎??????????????????
台中米格魯
2011-09-18, 05:59 PM
所謂朋友妻不可戲 ~~~那朋友的小孩ㄋ!!!!!!!!!!!!!!!!!!如果是你的老婆或孩子被你最好的朋友傷害 你會怎樣
么壽喔..這句就真的嚴重了...不知道怎麼了..
durmer2000
2011-09-26, 02:13 AM
壞事做多了 會遇到鬼的~
這點我認同....夜路走多了...總是會碰上鬼的...:eek::eek::eek::eek::eek::eek:
台西虱目魚
2011-09-26, 04:53 PM
期待判決書上傳的那天! 不然都無法知道真相
期待判決書上傳的那天! 不然都無法知道真相
我們也在等待...:)不過是別件事...
傳說中的阿德
2011-09-26, 10:36 PM
........又是一封無言的判決書.......
這跟cct又何相關...
如果發生了甚麼事就等待法院判決
大家只是聽了一些傳言蜚語也不能還你一個公道
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公開淪為話題似乎也不妥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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