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手機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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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 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這中間的通話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 ... 67&is_history=0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loveliness:這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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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受用喔!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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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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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news , 借轉到F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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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還有這招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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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有點借刀殺人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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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良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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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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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喔借我轉到FB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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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喔 上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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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濺人就要碰到您這種好人.......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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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你真是佛心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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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 轉貼到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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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文章裡說電話掉了.(沒辦法撿起來就好....)還要繳七萬多塊...:funk: 就想說趕快分享給跟我一樣不知情的人阿... |
應該很多人的處理方式都是錯的,非常好的資訊分享,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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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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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讚喔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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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PO+1~~
感謝分享 |
太屌了~~真棒學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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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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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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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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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一下:
http://tw.myblog.yahoo.com/jw!PhAV7X...ticle?mid=4848 根據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乙方(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系統商)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中華電信解釋:「當手機遺失時因內有SIM卡,為避免話費損失,請儘速與電信業者客服專線聯繫辦理停話。本公司停話免收停話處理費,因停話期間行動電話門號仍為客戶租用,每月仍會有月租費。」也就是說,若手機失竊遭盜打,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但辦理停話後,將可確保不會有盜打的問題。 |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
理論上停話是電信業者自接獲停話通知算起,業者在12小時後停話是業者問題! 但我比較相信該案是手機掉了12小時後才通知電信業者停話. |
引用:
有些電信業者會請您簽切結書. 之後如發生盜打, 就一筆一筆通連哪些不是您撥出的. |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1:2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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