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言之法律常識
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並沒有因為 “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網路上「代號暱稱」或者是「網路ID」都視為行為人本身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罪」,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且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構成本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誹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誹謗罪 且告訴人可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等)。 結論:喜歡濫用文字、肆無忌憚留言罵人、亂轉貼文章 的人請謹慎 你能確定其內容正確正當嗎 千萬別因無知而被告.上網是愉快的,別招惹是非為上。 單純分享..請勿發表不相關言論 |
非常棒的分享~現在網路上也有許多討罵文,也請大家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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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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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知識...也需要成為常識...
畢竟~~硬生生的文字無法表達太多的語氣情感... 感謝分享!!:) |
你好~~~關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是6個月,法律上並無所謂保留追訴權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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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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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00001&FLNO=309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00001&FLNO=310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Re...00001&FLNO=310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6 號 解 釋 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 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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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足夠的確信自己說的是真的就可以了
不必達完全的確信 再者 實務及學說上對於網路身份能不能成為公然侮辱的主體 見解也有分歧 不過我目前碰過的案子被告都會賠錢和解啦.. 另外 提不提告也不是自己能決定要保留還是放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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