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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2-14, 10:04 PM   #39
潘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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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雞 查看文章
大家都那麼氣..那位女的只是拿他法律上該得的 他要是貪財的話就不會拿去警察局了.何必把人名都挖出來.要是你在路上撿到包包不認識對方.那會環的又有幾個?
台灣離法治社會還有一段路要走...法律也是人定的...定這條法規只是鼓勵撿到的人能拾金不昧...情理法 法理情...端看個人決定..

他們學校也出面聲明..如是誤會也該出面對!!


此篇文章於 2010-12-14 10:29 PM 被 潘小貓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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