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老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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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事情很單純,套句法律用語:就是類詐騙案,當時買賣前題是該車為正286,不得為移植車,結果車行一驗車,不到兩分鐘就打槍,是325移植車,且漏了不少東西,依交易條件,當下要求退車,取消交易,但前因考量車主自花蓮來北部交車,故有先預付3.5萬,表示購車誠意,賣家因我取消交易,強扣我預付款不還,搞不清楚,是賣家謊報車輛資訊企圖詐騙,被視破,才導致取消交易,還要我賠償損失!所以他去年底拿了我的錢去修換不少東西,我才會說"錢不是自己的,花起來當然瘋"
有狗牌及貼紙還是無法證明車是正286,這是整個交易的前題,你很清楚。買賣很簡單,我要的是正286,不是移植車,你要的是車款,開宗明義就很清楚,交不出貨就是退錢取消交易,那來那麼多的54321,洋洋灑灑寫一篇簿記文,還是不能解釋未能依約定交付正確貨品的事實,我要是賣家,早就退錢道歉,因為不能依約交貨,是賣家的責任。還好意思要人賠償損失,真敢!我說過,損失是我能承受,但買賣責任義務是沒有打混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