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2, 08:41 PM
|
#46
|
專業賣家
註冊日期: 2007-11-13
住址: TAICHUNG
文章: 3,403
車型: E46 M3
|
引用:
作者: yesgood
訴訟是一種權利!原告覺得很多人損害他的名譽...他當然有權利興訟,但同時被告的人也有權利板回一城,除了為自己辯護外,當處分不起訴確定後,也可以提起誣告,那"本刑"比現在被告的罪名重多了,甚至還有機會請求....$,如果很多被告提起誣告告訴,那原告就麻煩大了...所以"任意"興訟找一堆人麻煩,雖可以出一口氣,但若沒有得到勝訴,那將來要付出的代價會很高!
所以現在的"被告團隊",在不久的將來或許會變成"原告團隊"!
|
看來機會很大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