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 Forums
About CCT
CCT Members
Appliance
Link
   

返回   BMWCCT台灣車主聯誼會 > 註冊車友區 > 『一般討論』
註冊帳號 討論區幫助 日曆事件 今日新文章 搜尋 CCT購物網


回覆
 
主題工具 顯示模式
舊 2011-09-18, 01:58 AM   #1
天理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11-09-18
文章: 0
精華: 0
車型: XX
贊助: 未贊助
請認清此人~~!!

各位車友 我在此對車友"dog"言正聲明~
於此網站認識此人,與此人也因車結為朋友
但朋友的家人你也敢動 更枉為朋友對你的信任
我要各位車友認清此人~

DOG你不顧倫理道德 對我及我家人的傷害 到現在你沒有一絲誨意

對我及我家人說聲道歉~~

以上本人若有毀謗你 歡迎你提告~~~但對你做的一切 等待時間來證明

誰是對的 做錯事的人該有的下場



天理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按 "讚" 到facebook

舊 2011-09-18, 02:05 AM   #2
jack1052kimo
註冊車友
 
jack1052kimo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05-26
住址: 台中
文章: 56
精華: 0
車型: 335i touring
贊助: 未贊助
息怒息怒 有話好說 所謂傷害??? 想信車友也...想明白
jack1052kimo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2:12 AM   #3
天理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11-09-18
文章: 0
精華: 0
車型: XX
贊助: 未贊助
所謂朋友妻不可戲 ~~~!!!!!!!!!!!!!!!!!如果是你的老婆或孩子被你最好的朋友傷害 你會怎樣
天理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2:12 AM   #4
阿呈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07-07-12
住址: 台中=高雄
文章: 727
精華: 0
車型: E36
天理哥
你應該有原本的ID吧
要講就請直接講明
不用拐彎抹角啦
CCT是公平公正公開的
相信dog這位車友南部很多人都認識
我也認識但不是很熟
阿呈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2:17 AM   #5
台中米格魯
正式會員
 
台中米格魯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02-24
住址: 大里
文章: 626
精華: 0
車型: E39 2.2
贊助: 未贊助
引用:
作者: 阿呈 查看文章
天理哥
你應該有原本的ID吧
要講就請直接講明
不用拐彎抹角啦
CCT是公平公正公開的
相信dog這位車友南部很多人都認識
我也認識但不是很熟
這車友應該是不想搞得太難看..先用別的ID警告...畢竟是自己的家人啊

啊...
-----------------------------------------------------------------------


有錢不賭..對不起父母..賭光輸光..為國爭光.....千萬別學
FB: pinky711201@gmail.com
MSN: pinky711201@ h o t m a i l.c o m
台中米格魯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2:17 AM   #6
天理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11-09-18
文章: 0
精華: 0
車型: XX
贊助: 未贊助
要cct認清一個人
本人已循法律途徑
天理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2:40 AM   #7
rossi223
註冊車友
 
rossi223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07-05
文章: 44
精華: 0
車型: E60 530
贊助: 未贊助
已經告上法院的話感覺應該是蠻嚴重的事......
rossi223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3:00 AM   #8
雞蛋糕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11-02-18
文章: 106
精華: 0
車型: E92 335i
贊助: 未贊助
Dog我也認識~有啥事就直說了吧~看得一頭霧水
雞蛋糕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4:11 AM   #9
keta
正式會員
 
keta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03-03
住址: 高雄
文章: 336
精華: 0
車型: 320D TOURING
贊助: 2012
提供刑法相關知識給各位參考.純為憶測.與當事或非當事人無關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三 條 (刪除)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五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
          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
          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
          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六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
          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
          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
          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九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
          十九條之一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
          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一六章之一

第 二百三十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一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
          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
          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
          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
          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
          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
          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
          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三十二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 二百三十三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 二百三十四 條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
          、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
          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
          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ket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4:20 AM   #10
dog
正式會員
 
do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4-04-24
住址: 冥界
文章: 393
精華: 1
車型: 原廠型
不好意思造成站上困擾,請樂大刪除本人會員! 我答應你的事我也做到了,我有做的事我會承擔,但我不想擔下我根本沒做的事,希望這事不要在CCT成為另一個話題 我不會再做任何解釋 對不起
dog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4:58 AM   #11
天理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11-09-18
文章: 0
精華: 0
車型: XX
贊助: 未贊助
引用:
作者: dog 查看文章
不好意思造成站上困擾,請樂大刪除本人會員! 我答應你的事我也做到了,我有做的事我會承擔,但我不想擔下我根本沒做的事,希望這事不要在CCT成為另一個話題 我不會再做任何解釋 對不起
多次給你機會~~等法律來治裁你
天理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5:01 AM   #12
天理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11-09-18
文章: 0
精華: 0
車型: XX
贊助: 未贊助
引用:
作者: keta 查看文章
提供刑法相關知識給各位參考.純為憶測.與當事或非當事人無關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三 條 (刪除)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五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
          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
          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
          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六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
          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
          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
          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九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
          十九條之一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
          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一六章之一

第 二百三十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一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
          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
          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
          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
          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
          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
          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
          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三十二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 二百三十三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 二百三十四 條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
          、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
          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
          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多謝~早就熟知~
天理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1:55 PM   #13
黃色醜小鴨
正式會員
 
黃色醜小鴨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8-05-01
住址: 楠梓區
文章: 1,373
精華: 0
車型: M小黃
引用:
作者: keta 查看文章
提供刑法相關知識給各位參考.純為憶測.與當事或非當事人無關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三 條 (刪除)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五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
          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
          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
          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六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
          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
          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
          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九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
          十九條之一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
          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一六章之一

第 二百三十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一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
          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
          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
          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
          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
          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
          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
          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三十二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 二百三十三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 二百三十四 條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
          、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
          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
          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L:L:L:L有那麼嚴重嗎??????????????????
-----------------------------------------------------------------------
小黃最美的燒胎畫面........
黃色醜小鴨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3:37 PM   #14
阿諭
正式會員
 
阿諭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08-02
住址: 桃園
文章: 373
精華: 0
車型: E46
贊助: 未贊助
看的一頭霧水..>"<
阿諭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18, 05:59 PM   #15
台中米格魯
正式會員
 
台中米格魯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02-24
住址: 大里
文章: 626
精華: 0
車型: E39 2.2
贊助: 未贊助
引用:
作者: 天理 查看文章
所謂朋友妻不可戲 ~~~那朋友的小孩ㄋ!!!!!!!!!!!!!!!!!!如果是你的老婆或孩子被你最好的朋友傷害 你會怎樣
么壽喔..這句就真的嚴重了...不知道怎麼了..
-----------------------------------------------------------------------


有錢不賭..對不起父母..賭光輸光..為國爭光.....千萬別學
FB: pinky711201@gmail.com
MSN: pinky711201@ h o t m a i l.c o m
台中米格魯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26, 02:10 AM   #16
天理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11-09-18
文章: 0
精華: 0
車型: XX
贊助: 未贊助
壞事做多了 會遇到鬼的~
天理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26, 02:13 AM   #17
durmer2000
正式會員
 
durmer2000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03-30
住址: 桃園
文章: 119
精華: 0
車型: E92 M3
贊助: 未贊助
引用:
作者: 天理 查看文章
壞事做多了 會遇到鬼的~
這點我認同....夜路走多了...總是會碰上鬼的...
durmer2000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26, 04:53 PM   #18
台西虱目魚
正式會員
 
台西虱目魚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4-11-28
住址: 台西海邊
文章: 1,762
精華: 0
贊助: 2006、2007、2011
期待判決書上傳的那天! 不然都無法知道真相
-----------------------------------------------------------------------
台西虱目魚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26, 06:32 PM   #19
阿吉
CCT會長
 
阿吉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2-09-19
住址: 臺灣雲林
文章: 19,145
精華: 2
車型: E38 728i
贊助: 2005、2006、2007、2008、2009、2010
引用:
作者: 台西虱目魚 查看文章
期待判決書上傳的那天! 不然都無法知道真相
我們也在等待...不過是別件事...
-----------------------------------------------------------------------
阿吉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11-09-26, 10:36 PM   #20
傳說中的阿德
中區團隊
 
註冊日期: 2008-03-16
住址: 山上
文章: 153
精華: 0
車型: e90
........又是一封無言的判決書.......
這跟cct又何相關...
如果發生了甚麼事就等待法院判決
大家只是聽了一些傳言蜚語也不能還你一個公道
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公開淪為話題似乎也不妥當吧!!..

此篇文章於 2011-09-26 10:46 PM 被 傳說中的阿德 編輯。
傳說中的阿德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回覆

書籤


發文規則
不可以發表新主題
不可以發表回覆
不可以上傳附件
不可以編輯自己的文章

啟用 BB 代碼
討論區啟用 表情符號
討論區啟用 [IMG] 代碼
討論區禁用 HTML 代碼

討論區跳轉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4:33 AM


台灣賓士零件網 基福汽車 正煇汽車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2024
版權所有 ©2000 - 2024,BMWC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