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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2-18, 06:43 PM   #1
杏仁
游客
 
文章: n/a
網路發言之法律常識

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並沒有因為 “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網路上「代號暱稱」或者是「網路ID」都視為行為人本身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罪」,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且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構成本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誹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誹謗罪
且告訴人可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等)。


結論:喜歡濫用文字、肆無忌憚留言罵人、亂轉貼文章
的人請謹慎 你能確定其內容正確正當嗎

千萬別因無知而被告.上網是愉快的,別招惹是非為上。
單純分享..請勿發表不相關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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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2-18, 07:55 PM   #2
潘小貓
正式會員
 
潘小貓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9-07-20
住址: 熱情港都
文章: 253
精華: 0
非常棒的分享~現在網路上也有許多討罵文,也請大家小心!!
潘小貓 目前離線  
舊 2011-02-18, 08:40 PM   #3
andrew168
北極速團隊
 
andrew168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9-08-14
住址: Taipei 泰山
文章: 848
精華: 0
車型: E39
感謝 分享 !
-----------------------------------------------------------------------
五星級blog (有省錢)http://tw.myblog.yahoo.com/andrew-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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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168 目前離線  
舊 2011-02-18, 09:59 PM   #4
naimalajumbo
NPT團隊
 
naimalajumbo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5-05-18
住址: 桃園的小Q
文章: 3,542
精華: 0
車型: E46 318i
贊助: 2006、2007
是知識...也需要成為常識...
畢竟~~硬生生的文字無法表達太多的語氣情感...
感謝分享!!
-----------------------------------------------------------------------

BMWCCT
naimalajumbo 目前離線  
舊 2011-02-18, 10:13 PM   #5
ㄚ濟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02-10-11
住址: 新北市中和區r
文章: 276
精華: 0
車型: 321&E53 3,0
你好~~~關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是6個月,法律上並無所謂保留追訴權這種權利
ㄚ濟 目前離線  
舊 2011-02-18, 10:19 PM   #6
waldner
正式會員
 
waldner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4-03-16
住址: 北市
文章: 793
精華: 0
車型: ALPINA B10 & E38 735
贊助: 2012
引用:
作者: ㄚ濟 查看文章
你好~~~關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是6個月,法律上並無所謂保留追訴權這種權利
濟哥說話了,全體立正~
waldner 目前離線  
舊 2011-02-18, 10:47 PM   #7
阿尾
雲嘉團隊
 
註冊日期: 2010-04-01
住址: 雲林
文章: 258
精華: 0
贊助: 2010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00001&FLNO=309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00001&FLNO=310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Re...00001&FLNO=310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6 號
解 釋 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
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阿尾 目前離線  
舊 2011-02-18, 11:53 PM   #8
杏仁
游客
 
文章: n/a
引用:
作者: ㄚ濟 查看文章
你好~~~關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是6個月,法律上並無所謂保留追訴權這種權利
保留追訴權是平常人在說的白話.就如同沒有所謂的公訴罪一樣..平常人也較常聽的懂.意思是說有保留提告的意思.但在法律上.當然只有告或不告.及有無超過告訴期.當然告訴期也因犯罪行為不同.而有不同的時間.如.持續進行的犯罪.在這邊.po太深奧的用語.有些人會看不懂..光法規定死的法條.都有人認為向法官申訴求情.法官會做出違背法令的判決.

此篇文章於 2011-02-19 02:21 AM 被 杏仁 編輯。
 
舊 2011-02-19, 12:03 AM   #9
lucifial
正式會員
 
註冊日期: 2008-06-27
文章: 83
精華: 0
只要有足夠的確信自己說的是真的就可以了
不必達完全的確信
再者
實務及學說上對於網路身份能不能成為公然侮辱的主體 見解也有分歧
不過我目前碰過的案子被告都會賠錢和解啦..

另外
提不提告也不是自己能決定要保留還是放棄的
lucifial 目前離線  
舊 2011-02-19, 12:39 AM   #10
杏仁
游客
 
文章: n/a
引用:
作者: waldner 查看文章
濟哥說話了,全體立正~
丫濟哥.跟正瑋兄都對車友都滿熱心的.
 
舊 2011-02-19, 01:20 AM   #11
杏仁
游客
 
文章: n/a
引用:
作者: lucifial 查看文章
只要有足夠的確信自己說的是真的就可以了
不必達完全的確信
再者
實務及學說上對於網路身份能不能成為公然侮辱的主體 見解也有分歧
不過我目前碰過的案子被告都會賠錢和解啦..

另外
提不提告也不是自己能決定要保留還是放棄的
基本上應該不會有法官把聽人說..有人說.列入免除其責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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