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這個
我看過很多這情形伸訢成功的....
警方運用測速器取締超速,要有明顯的標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測速器取締超速,一般道路至少在100公尺,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至少在300公尺前,需明顯標示「前有測速照相」法有明文。
這是少見的一件申訴就成功的案例,不過很遺憾的,經過交通隊調查,「前有測速器」的標示當時確是設在台3線的外環道,但開車走台3線舊線無法看到標示,本來所開的罰單就有舉發的嚴重瑕疵,交通隊竟然不肯坦然認錯,還以「為了避免糾紛」,交通隊才情不願似的撤銷邱姓老翁的超速罰單,實在遺憾,要這些權力機關認錯實在困難。
其實諸如以下的許多被舉發案例,例如兩車同時被測速器拍到,或急救、急診,可檢具醫師急診做證明,申訴寫出理由,罰單可以由警察機關逕行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