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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203公里?不服超速罰單 車主敗訴
考數學>雖不知車主的BMW是什麼車款,但是21公里的路程開14分鐘,均數約90公里多一點。倘若期間真的一度開到203公里就急煞至速限100公里內,不知有經驗的車友可否分享或分析,該車主其餘的時間車速只能開多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today-so9.htm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黃姓車主駕駛BMW行經國道三號南下25公里處,被國道九隊移動式測速器測得車速203公里,超速113公里,黃某以他開了10多年車從未在國道超速等理由提行政訴訟,基隆地院認為測速器定期送檢,又清楚拍到黃的車子與車速,黃不能以過去從未超速來抗辯,判他敗訴。 黃男受訪指出,只要測速器在有效期限內,法官大多採信機器,不會採信車主說詞;他無奈說:「會這樣判,不意外」。 車主指從未飆車 黃姓車主指出,他3月4日駕駛BMW車子行經國道三號南下木柵交流道至新店交流道間,被木柵分隊移動式測速器拍到時速203公里,被罰2萬4000元,還被記違規點3點。 黃某說,時速高達203公里,顯示車主應常在飆車,且應有多次違規不良紀錄,但他開車10多年,從未在國道上超速,想不到第一次收到罰單竟是張超離譜罰單。 黃某說,他當天是要到板橋洽公,下午1時27分在國道三號南下25公里處時被拍到超速,而他通過樹林收費站的時間是下午1點41分,兩地相距21公里耗費14分鐘,換算平均時速為91.3公里,顯見他當天的平均時速與該路段的速限90公里相當。 法官認測速器有效 法院指出,測速器清楚拍到黃的車牌和車速,加上測速器定期送檢,在有效期間內,黃不能以他過去從未超速來證明這次也沒有超速。 |
台北車多 下午一點半能開到200? 在台灣超速提訴願 幾乎都是敗訴居多 不知之前march也是200的罰單 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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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多年未有超速記錄來反駁單一超速,邏輯上就很難站得住腳,策略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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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用等加速算 S=V.t + 1/2at*t 跑到203km/h需572m 所以剩下的路程20.428km 及時間13分40秒 平均時速為89.68km/h 差異不大 個人覺得如果有GPS的航跡或行車紀錄器(雖然沒有照到速度,但有影像)可以供佐證的話,應該會有機會 |
先前就有一位車主用只記錄影像沒有GPS功能的行車記錄器申訴成功不是嗎?
小弟二十五年前在台北也收過一張,上午十一點多民權敦北路口照相時速將近180公里也是申訴失敗只能乖乖繳錢換照片(忘記是1800還是3600,當時我哥還把照片翻拍放大掛在寢室牆上),看來苦主只能當做自己的英勇事蹟記錄了,只是二萬四有點罰太大。 |
這位好像也是車友,如果沒有記錯之前也有上來自訴,不知有沒有記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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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2:3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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