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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拾金不還,可以要報酬!
拾金不還要報酬 大學生很誇張
更新日期:2010/09/13 16:53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3日電)成大女學生在校內遺失裝有學費(現金)的皮包,被學姊撿到後,學姊去電向失主要求報酬,不然就行使「留置權」。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今天表示,立院通過這種「恐龍法條」他很抱歉。 黃偉哲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日前接獲1名成功大學女學生陳情,指由父母貸款借來的新台幣4萬元,本來要用來繳學費,但不小心在校園中遺失,沒想到撿到的學姊打電話給她要求3成報酬,否則就要行使「留置權」,讓這位欲註冊的女大生心急如焚。 黃偉哲說,留置權是民法第805條中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10……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但何謂留置權?與侵占又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這樣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個人覺得很抱歉。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解釋,因為現金是可分割(不像物品不可分割),撿到4萬元的人,頂多只能主張3成(即1萬2000元)報酬,且僅就3成部分主張留置權,不能留置4萬元,否則失主若因要繳學費,為了被多留置的7成(即2萬8000元)去借高利貸,其所衍生損害賠償,失主未來可向拾獲人求償。 黃偉哲認為,過去學校、家庭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完璧歸趙」等傳統美德,可能因為留置權規定不再出現,他個人傾向修法,也希望朝野立委、法務部可以一同研究看看,是否修法解決。 與會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法務部是參考德國、日本立法,才明訂留置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激發人性」,因為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一定程度報酬,他認為這樣的規定還算合理。 至於留置權與侵占遺失物如何分別?呂丁旺說,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以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 郭宏榮表示,一般這種情況,可先由警察單位協調,不成再由縣市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才走上司法途徑;但因為金額不多,都是小額訴訟,大約3個月左右就能裁決。99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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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撿到七八千塊的現金 馬上送到警察局去
我事先就告訴警察說如果失主出現我不收任何報酬 後來失主有打電話給我答謝 只是顯示私人號碼很沒誠意 算了也不是我們的錢 我們不要貪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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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會生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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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司法官都病了.更何況是老佰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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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病了,是多久沒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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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是大學生佔博愛座不讓座..還毆打老翁...
現在是為難經濟不富裕的學妹... ...一流的學校..一流的學業.... 卻少了一流的品格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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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ㄉ大學生 讀書都讀到 卡假拼<台語> 去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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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了被多留置的七成而去賣淫
其受損害的貞操權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囉 那個科長說的話根本就不是人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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