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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認清此人~~!!
各位車友 我在此對車友"dog"言正聲明~
於此網站認識此人,與此人也因車結為朋友 但朋友的家人你也敢動 更枉為朋友對你的信任 我要各位車友認清此人~ DOG你不顧倫理道德 對我及我家人的傷害 到現在你沒有一絲誨意 對我及我家人說聲道歉~~ 以上本人若有毀謗你 歡迎你提告~~~但對你做的一切 等待時間來證明 誰是對的 做錯事的人該有的下場 |
息怒息怒 有話好說 所謂傷害??? 想信車友也...想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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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朋友妻不可戲 ~~~!!!!!!!!!!!!!!!!!如果是你的老婆或孩子被你最好的朋友傷害 你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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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哥
你應該有原本的ID吧 要講就請直接講明 不用拐彎抹角啦 CCT是公平公正公開的 相信dog這位車友南部很多人都認識 我也認識但不是很熟 |
引用:
啊... |
要cct認清一個人
本人已循法律途徑 |
已經告上法院的話感覺應該是蠻嚴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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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我也認識~有啥事就直說了吧~看得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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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刑法相關知識給各位參考.純為憶測.與當事或非當事人無關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三 條 (刪除)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五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 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 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 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六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 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 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 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九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 十九條之一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 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一六章之一 第 二百三十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一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 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 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 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 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 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 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 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三十二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 二百三十三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 二百三十四 條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 、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 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 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不好意思造成站上困擾,請樂大刪除本人會員! 我答應你的事我也做到了,我有做的事我會承擔,但我不想擔下我根本沒做的事,希望這事不要在CCT成為另一個話題 我不會再做任何解釋 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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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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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事做多了 會遇到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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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判決書上傳的那天! 不然都無法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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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封無言的判決書.......
這跟cct又何相關... 如果發生了甚麼事就等待法院判決 大家只是聽了一些傳言蜚語也不能還你一個公道 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公開淪為話題似乎也不妥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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