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安夜.不平安
剛剛我朋友遇到的一手消息.如有新聞媒體要取材.請自便!
平安夜.不平安...12月24日晚上7點27分 高雄市小港區宏平路.靠近漢民派出所. 遇到攔路哥! 大家請注意! |
非行車糾紛~突然從路口竄出來~
|
是喝醉酒的嗎?
|
這人怎這樣阿...自以為拿支武器就很厲害...真的都沒遇見壞人過....哀..這社會真的變了...
|
現在這種人越來越多..看來車上要放點東西自保了..
|
這年頭...真的要 行車紀錄器 這樣之後他就沒辦法囂張了!
|
現在 真的要帶球棒防身了
今天 他下車一個人拿球棒 但如果後方車輛做4個人 一次拿4支球棒下車去 他不就 挫屎... |
以為拿枝武器就很兇...真的沒有遇到壞人過............這個社會真的病的越來越嚴重了
|
引用:
|
現在球棒哥越來越多了
看來以後行車要戴安全帽= =" |
看那個樣子...有前因吧?
|
前因就是耶誕夜被女人放鴿子吧...
|
後面如果開米奶的 我看他感不敢攔路....
|
裝這種行車紀錄器 裝了也枉然............
|
現在行車紀錄器都快變成標配了
這位欄路哥還真是不知死活.... |
跟那種人解釋那麼多也沒屁用吧
油門踩了方向盤一轉就走了..... 要留在原地應該是打算輸贏再留在原地.... 不過要是我我會選擇忍耐並走掉....因為車上有女人....傷到自己心愛的人也不好了 |
行車紀錄器真的要買好貨~"~
|
先閃! 再打電話 = =! 晚上就有聖誕活動了 !!
|
車友們,影片中駕駛人為小弟(先請海馬代PO),可惜今天不是開BMW出門!!!
本人行駛於宏平路上,該車突然從路口竄出攔車,應該是認錯車,要不就是藉故製造行車糾紛勒索吧~"~ |
行車紀錄器是DOD VR-1~看來該換了~"~
|
沒事就好~
看來車上真的要買支可防身的棍子了= = P.S 借PO臉書唷~謝謝 |
球棒不是這麼用ㄉ!有褥我ㄉ球仔
|
我想請問各位~先前我也有欲過類似的情況,當下我真的是掐著我的LP忍著離開,之後越想越難吞忍於是跑去買了一罐美國鎮暴部隊用的超級防身噴霧。
如果! 如果今天這位兄弟衝著過來拿著球棒,與我在窗戶打開的狀況下恐嚇我,我是否可以噴他阿? 我印象好像這種噴霧器不能亂用~那到底什麼時候可以噴? 我總不能等到他打到我才噴他八?? |
這我也想知道ㄟ
這種是越看越多.... 小弟記得以前在這樣的討論串看過一位網友的留言... "還是要保護自己.....寧願讓人家老子哭沒有了兒子, 也總好過讓自己兒子哭沒有了老子" |
我車上都放做保養場的朋友給我的BMW車門防撞鋼樑
放球棒已經落伍了 |
社會真ㄉ變的越來越目無法紀ㄌ~~哀......
|
還好沒人可以在我前面~~~~我什麼都沒放
|
放球棒...落伍了而且會造成糾紛
放一頂COSPLAY的警察帽子跟手銬 他一定會皮皮挫~~ 順便問他拿球棒是要打球嗎? |
我在車上最多最多只會放......屁
|
遇到這種還是忍一步海闊天空吧
就算你今天打傷對方,還不是得賠錢 (前提是對方拿球棒啦,拿噴子就要另尋自保方式啦) 這是台灣法律的問題 如果今天隨意攔車,台灣法官可以判個要關5年~8年,不得緩刑 看誰還敢半路攔車阿 敢半路攔車的人,多半還不是自己認為不會怎樣,才敢亂攔嗎? 如果半路亂攔車,不用付出什麼很大的代價,那我也敢阿,不是嗎? 另外,今天如果真的下車起衝突了,你打傷了攔你車的人,他說不定還反過來告你傷害,那不是很衰嗎? 這不是誰強誰弱,誰俗仔誰不俗仔的問題 這是台灣法治的問題 不要說我政治化,這東西,藍綠都無法解決 有人知道上次棒球哥的下場怎樣嗎? 沒人聽說咩! 所以媒體都只報前面,不報後面 |
= = 好扯!!!又是棒球隊!!
|
引用:
因為這個東西只是讓對方失去能力...而不是讓對方有機會受到不能回復的傷害.. |
引用:
|
因警局不受理,小弟已上蘋果日報(剛有來電確認)與市長信箱投訴,希望能調閱小港區宏平路段監視器,追查該車主到案說明,不然都不敢經過那了~"~
|
引用:
難怪治安一直沒有辦法很好... |
引用:
|
引用:
|
有說恐嚇~但警察就回我又沒受傷~"~
|
引用:
|
引用:
|
引用:
|
哀~~拍年當搞笑郎
|
漢民派出所
|
引用:
|
引用:
|
我車上有刑警帽 戴上他下車 嚇死他都可以喔 ... XD
|
這年頭 棒球哥 好多喔~~~嚇死我的毛!
|
引用:
|
引用:
:L :L :L |
引用:
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其構成要件: 1~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2.「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3.「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也就是說,像影片中加害人拿著球棒,並走向被害人車邊,言語或動作使被害人有心身恐懼的行為,就已經構成恐嚇罪,況且影片中有錄到被害人身旁女子求饒的言語,以及急駛離開前車現場的畫面,證明當時加害人的舉動,已經造成被害人心身恐懼而產生後續保護自我的行為,這是可以成立的~ 而警察的部分,只能公務員懲罰條例依失職這項條例,向當地分局的督察室舉發申訴,舉發申訴的同時,要有人.事.時.地.物.這幾個舉發項目進行申訴~ 1.人:哪個單位的警員?警員姓名.編號(臂章有標示)? 2.事:你向受理警員報案何事? 3.時:民國?年?月?日?時報案. 4.地:案發地點?報案地點?(是派出所?還是網路?還是電話) 5.物:報案是否有報案三聯單?網路報案是否有存檔?電話報案是否有通聯紀錄?如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自然督察室會查監視器,你是幾點幾分進出報案地點?受理員警有向你說什麼? |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4:42 PM。 |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2025
版權所有 ©2000 - 2025,BMWC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