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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12-16, 09:05 PM   #7
ㄚ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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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似非正確!
最正確之做法為以存證信函告知違反租約之條款後終止租約,上法院請求返還租賃物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書記官在場時,才能打開租賃屋,點交屋內動產,...這樣以後才不會被告侵入住宅、竊盜及毀損。
以上供參考,雖麻煩但不會被房客倒打一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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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於 2013-12-16 09:10 PM 被 ㄚ濟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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