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ㄚ濟
以上所述似非正確!
最正確之做法為以存證信函告知違反租約之條款後終止租約,上法院請求返還租賃物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書記官在場時,才能打開租賃屋,點交屋內動產,...這樣以後才不會被告侵入住宅、竊盜及毀損。
以上供參考,雖麻煩但不會被房客倒打一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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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你年輕8天耶:p
這房客人其實不錯
也沒拖欠我任何房租
只是現在因為刑事上的問題
也不清楚是不是被警方給抓了
我寄存證信函只是因為找不到人
她也不可能會繼續承租
因此我想要拿回租賃物
還要告到法院喔
好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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