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卡比在 2008/12/23 06:27pm 發表的內容:
你也不要誤會....
觸犯<公共危險>是那幫丟釘子的人..可能因此行為造成交通事故且危害用路人安全<<這是刑事>>.....
如果因此行為造成用路人輪胎破損或事故...被害者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賠償..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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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去偷東西..被發現後要騎機車逃走..但他的機車鑰匙卻被人家拔起來不讓他騎走..後來警方趕來把一行人帶回去...那偷兒當然是偷竊罪....而那拔起他鑰匙不讓他離去的人卻被控告<強制罪>......真是敗給他了.........<==針對以上這點~~~以刑法要件:現行犯人人得以逮捕之~~基本上"強制罪"絕不會成立!!應該是在警局就被警方否決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