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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4-26, 03:39 AM   #65
valent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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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撞車了,對方的車照片來了,4/18凌晨一點國道一號中山高南下240K斗南路段-照片補上

引用:
下面引用由小石頭2010/04/26 02:37am 發表的內容:
其實還有一條路
看被撞的人是不是有因撞擊脖子拉傷 或哪裡扭 擦傷到 筆錄的時候有提及
然後去醫院檢查開證明(我覺得驗傷單寫的看起來都很嚇人......)
接下來就簡單也省錢
...
石頭大說的的方法是正確的,不過一般開車車主發生事故,都往往欠缺先保護自己法律上權益的觀念,很少有當事人會先去掛急診驗傷照X光,開驗傷單.
依我處理案件為例,就有一件交通事故為互撞,但因為事隔近5個月才就診
(接近提起刑事訴訟期限6個月),
被檢察官刁說,認為當事人意圖以刑責相繩於相對人,而不採信當事人之受傷
情事(已向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之因果關係不成立.
因欠缺時間與車禍事故而就診的積極相對主張.
valentino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