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小樂在 2007/11/12 11:37pm 發表的內容: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你去申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拿到法院提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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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之效力只是在證明曾聲請過調解且不成立而已...是給法院或檢察官看...意思是表示吾輩非喜興訟..但因無法和解..所以請求司法裁判..你們不要再送調解了而再浪費時間...直接依法審判吧..
2.所以..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無法證明事實之經過與對錯....也不是事實之證據
3.個人意見...僅供參考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