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討論]240公里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未滿八十公里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五項6000~24000
(期限內)8000(30日內)12000(30~60日)16000(60日以上)20000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八十公里以上未滿一OO公里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五項6000~24000
(期限內)12000(30日內)16000(30~60日)20000(60日以上)24000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一OO公里以上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五項6000~24000
(期限內)24000(30日內)24000(30~60日)24000(60日以上)24000
汽車所有人提供汽車駕駛人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行為之汽車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前段)--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後段)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沒入該汽車
該車經吊扣牌照三個月期間既已限制行駛三個月哦
如期間再開出來輕者以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處罰(第12條第1項第6款)
(期限內5400元)(逾期30日內7200元)(逾期31日至60日內9000元)(逾期61日以上10800元)
並禁止其行駛.牌照吊銷.汽車當場由警方保管並開立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及移置保管車輛領回通知(限期領回)
(逾期未領回警方將公告後拍賣)
重者該車如再次提供違反43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行為
沒入該汽車
[br][br]-=-=-=-=- 以下內容由 MPOWER阿仁 在 2008年03月31日 09:44pm 時新增 -=-=-=-=-
我在知識+看到的
請相關行業或有經驗的大大來說明比較快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