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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1-13, 07:24 AM   #16
杏仁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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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會函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 及第43條將危險駕駛之處罰對象改為汽車駕駛人, 並於查詢車籍資料時,能顯示車輛有否「危險駕駛 處罰」之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會99年8月4日(99)全國汽商聯勝字第099002 9 號函。 二、查違反旨揭條例第34條及第43條規定之事件,係屬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或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 ,為達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之立 法目的,方於上開條文規定處吊扣汽車牌照之處罰 ,以督促汽車所有人善盡其保管車輛之責,並遏止 其汽車有重大違規之使用,爰貴會來函建議刪除旨 揭條文有關汽車所有人之處罰規定乙節,尚難參採 。 三、另現行為協助貴會所屬會員買賣車輛商業行為之業 務需要,本部業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營業秘密法之規定下,提供「牌照狀態」及「吊扣 迄日」之查詢功能供貴會及所屬會員參考,貴會所 提未能即時查詢車輛牌照吊扣處分情形致生車商財 產損失乙節,因屬買賣雙方於交付車輛時,出賣人 未能明確告知所生車輛其他權利瑕疵之問題,宜請 於所訂買賣契約內明確載明該交付車輛之相關權利 義務事項,及如有糾紛應循民事求償解決之方式
這個是無解的..除非警察笫一時間放水..我的裁決書還附有回執聯.回到監理站的.以確定本人收到裁決書.所以一直 要求我. 強調 向法官申訴百分百一定可以不用扣牌的.煩請找個有申訴過的出來分享一下吧..

此篇文章於 2011-01-13 07:50 AM 被 杏仁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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