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B大對未經查證就報導的媒體,提出損害名譽賠償。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三立電視台報導立委林益世到加護病房探病未穿隔離衣,被林認為報導影射他有特權,不用穿隔離衣,有損名譽告上法院求償。士林地方法院調查後認定三立電視
報導有誤,判決賠償50萬元,並登報道歉。
〔記者項程鎮、凌美雪/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昨天審結陳致中控告壹週刊侵害名譽權求償案,法官判決壹週刊敗訴,壹週刊方面及主管和撰稿記者須連帶賠償七十萬元,另須在自由時報、壹週刊等四家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
【2010/11/04 11:4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蘋果日報》、《壹週刊》2008年報導歌手蔡依林假淫照事件時,刊登網拍女模洪慧蓉的清涼內衣照,並形容「動作鹹濕又挑逗,像極情色廣告女郎」,洪憤而提告求償。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蘋果、壹週刊明知洪女不是公眾人物,卻以偏激誇張文字損害名譽,「媒體巨人任意藉言論自由之名,圖求銷售量而任意消費他人」,判決應賠償50萬元並登報道歉。
法院判例:
*刑事部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3年10月29日以93年度簡字第2373號刑事簡易判決以被告連續公然侮辱人,判處罰金三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嗣於93年 12 月13日被告繳交罰金執行完畢。
*民事部份
參酌被告辱罵原告之方式,經媒體大量傳播報導使原告之名譽損害擴大,本院綜合審酌上開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六十萬元非財產上損害,實屬相當,應予准許。【裁判字號】93 , 重訴 , 1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