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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9-05, 12:32 AM   #20
米米克
註冊車友
 
米米克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11-07-23
住址: 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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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看樣子應該是吊銷駕照不得再考
至於罰金對他們來說 應該不痛不癢
話說公共危險 好像會有前科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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