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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12-29, 09:12 AM   #33
aries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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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大牛 查看文章
以前會有過失傷害[應注意而無注意]

現在很多法官都採絕對路權.就沒有[應注意而無注意]這條了

看法官怎麼認定...
應注意而無注意,要如何認定啊?要到什麼程度才算有注意?在怎麼注意正常人的反應時間總有極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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