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3, 07: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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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經理
假扣押</U> 既然是在保全債權日後之強制執行,避免債務</U>人脫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U>第一項參照),所以最好搶在第一時間,即債務人之給付已發生異常,如未按時清償、要求分期清償、已發生滯欠或退票時,即提出聲請。並且應儘快完成聲請手續,方能適時防止債務人脫產。實務上,多於起訴前,在債務人仍未有警覺時辦理,比較能夠達到預期效果。同時,假扣押之聲請貴在出其不意,因此,毋庸於事先告知對方或讓對方查覺,以便利順利以假扣押查封到債務人之財產</U>。
當事人在向法院請求為假扣押後,收到法院裁定,依假扣押裁定內容,提供擔保,才能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
壹、提存程序
一、應備文件
(一)提存書
聲請提存應向法院購買提存書一式二份,以複寫或打字,依式逐項填明,姓名、住址須與身分證相符,由提存人簽名蓋章,若委任代理人,並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
(二)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應附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為影本)。
(三)依假扣押裁應供擔保之金額
二、向管轄法院辦理
依提存法第五條規定,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流程
收到裁定,填妥提存書,檢附提存原因證明文件(即裁定書)、供擔保之金額、身分證、印章,向管轄法院提存所繳納擔保金辦理提存。
貳、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
一、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書狀
聲請執行,應備書狀載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姓名、地址
2. 聲請之事項(實現債權內容例如:金錢債權,應載債務應給付金額)
3.執行名義(即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
4.執行標的物及所在地(欲查封的項目)
5.事實及理由
6.法院(受理執行之法院)
7.聲請日期;除了提供聲請執行書狀並檢附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已提存之證明、查封債務人財產證明等付於書狀,併送法院。
二、向管轄法院辦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三項規定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三、繳納執行費
九十二年九月調整為以請求金額千分之八計算繳納。
四、流程
提出聲請執行書狀並檢附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已提存之證明、查封債務人財產證明等付於書狀,送管轄法院並繳納,即完成聲請執行程序。執行費用
希望對您有幫助:D
看樣子對方應該無資產~而且車既然是偷的~刑事責任免不了
關進去後你又拿他沒轍~除非監獄內有可以幫您處理的兄弟
不然我個人認為是有點難拿到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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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就是沒辦法修理這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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