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6悲歌
簡單說,只要你無過失,對方保險公司介入處理,不足金額部分,當然是肇事車主負責承受!
方法一:你可以要求回原廠修復到恢復原狀之金額.
車是車主的,車主有權利主張在哪修復,以及更換新品,除非車主願意配合,
否則任何人包括法院都無權干預.
但是,
對方可以向你主張[折舊給付],法院也必然得依法照准 ,
要有這種心理準備.
修復費用的部份,依法對方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
只要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
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並非能拿到訴訟標的金額其中〔修理費用〕的全部.
但是話說回來,如果走入訴訟程序,你若有受傷,又可以另外要求精神賠償,
勞動損失,若又因事故造成人員之傷害,又能要求醫療費用,
除了精神賠償(撫慰金)不須提供單據之外,其餘皆須要舉證.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不含工資)] -減去 [折舊金額] = 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
第54條第3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基準,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故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
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方法二:採用[由對方負責恢復原狀].
這種方式,就無[折舊給付] 的爭議,採用此種方式者,通常都較容易達成共識 ,爭議較少。 但是,你仍然可以要求更換之零件須為新品,且開立證明單據.
這部分就有待雙方協調.或交由處理事故理賠之顧問或律師居中調解協商.
方法三:以中古市價由對方買回去.
賣車的折舊費是可以估算.
但[賣車的折舊] 不稱作折舊 ,它稱為價金損失,也就是我們一般說的
中古車<殘值>,且須繳交鑑價費用,
再者,若依照公會所判定的中古市價估算之價格,一般都偏低,對你來說太不划算了!
ps.車子改裝或加裝的部品若有損壞,就不能要求恢復原狀,
一般只能要求按市價照價理賠!
供參考嚕! :em03: :em03: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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