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請教各位大哥工作及法律問題
我認為這兩個問題應該先看過你所簽訂的合約內容,以及貴公司的違反工作手冊的內容及其相關規定再來論訴.
而關於第一個問題,若公司提列分紅為您的薪資所得,並在會計項目列為費用了話.你可以視條件不返還這筆所得(但是您的分紅有股票選擇權的部分就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貴公司未必能任意處分已分派給您的所得.有疑問隨時可問!
kevin
183183@yahoo.com.tw[br][br]-=-=-=-=- 以下內容由 kevinhung 在 2007年04月13日 01:48pm 時新增 -=-=-=-=-
勞基法
第二條(用辭定義)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br][br]-=-=-=-=- 以下內容由 kevinhung 在 2007年04月13日 02:07pm 時新增 -=-=-=-=-
您的第二個問題再第十一條第四及五款有討論的空間,但是在第十二條第二款有爭議.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br][br]-=-=-=-=- 以下內容由 kevinhung 在 2007年04月13日 02:26pm 時新增 -=-=-=-=-
綜合所得稅
第14 條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 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及紅利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旳,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在納稅實務裡,股票所得依面額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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