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sk8jimmy在 2008/06/03 05:26pm 發表的內容:
話說...5月15那天
休假閒閒去新竹台中走走
半個月後的今天
真是...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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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color=#A52A2A]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只是罰錢 不過金額不小 幾萬塊... 萬一不幸被逮到
還不至於構成偽造文書
畢竟車牌本身是你自己登記的號碼.
但是,如果你是變造用到他人的車牌號碼,
那就涉嫌刑事上的偽造文書及造成監理機關執行業務之損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