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小弟之前被條子攔檢,由於有改hid所以當時被開了一張第16條第2項的紅單(當時條子有監理站人員陪同,並且有拍照存證) 當時條子跟我說開這條只要罰900元並且不用
驗車
但是問題來了
等到過幾天我想要線上刷卡把罰單繳掉的時候,發現我的罰款金額變成了3600,並且查出來的紀錄並未著明我到底是被開哪項違規~~~所以跑去申訴~~
一直到今天我收到警察局寄來的
公文,
其中此公文有一項說明"查本案違規法條應為
第18條第一項 特此更正 不便之處 尚請見諒
這樣我到底是以手上的紅單第16條第2項去繳罰款,還是以他公文上著名的第18條第一項去繳罰款及驗車(我不想驗車XD) ??
如果我在繼續去申訴的話會有機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