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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3-06, 12:36 AM   #1
newtry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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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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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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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 E36 325 四個門
詐騙手法:告車主肇事逃逸

詐騙手法:告車主肇事逃逸
案例:
黃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
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黃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
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黃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萬現金
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
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 10萬元私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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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
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
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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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屬公訴罪,若造成對方受傷 (那怕只是一公分的瘀青 ),是要坐牢的,
難怪詐騙者敢獅子大開口。
但若有人證、物證可證明絕無肇事逃逸,可當庭向檢察官提出對對方之誣告
訴訟,一樣屬公訴罪,兩案會由同一檢察官 (或法官 )受理,一但肇事逃逸被判
不成立,對方的誣告罪就極可能立即成立,換對方坐牢,可有效懲罰想借車禍
詐騙的不良份子。



newtry2003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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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3-06, 01:05 AM   #2
agt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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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5-02-21
住址: 北市~宜蘭
文章: 1,084
精華: 0
贊助: 2007、2008
詐騙手法:告車主肇事逃逸

這個案例是否雙方只要誰先控告肇事逃逸就贏啦(又例如車碰車這種狀況)?感謝分享~
agt6611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03-06, 10:53 AM   #3
lkn8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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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7-10-04
住址: 台中市
文章: 95
精華: 0
車型: 2014 F10 535I
詐騙手法:告車主肇事逃逸

乾溫啦!
lkn850704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03-06, 11:08 AM   #4
NOS-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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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11-14
住址: FB:超跑勁駒世界
文章: 2,450
精華: 0
車型: Aeroquip E39
贊助: 2010
詐騙手法:告車主肇事逃逸

如有輕微碰撞,又無當場和解而作罷者,建議先自行前往最近的派出所備案,無論警員如何說不用了(因為警員怕麻煩)請堅持己見,以免吃虧!
NOS-阿志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03-06, 11:21 AM   #5
naimalajum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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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imalajumbo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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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542
精華: 0
車型: E46 318i
贊助: 2006、2007
詐騙手法:告車主肇事逃逸

這年頭會遇到什麼人很難說...
會不會是新的詐騙手法也不曉得
太過相信人性反而會吃虧
發生事故還是照正常程序處理比較不會
節省一時方便而造成類似的情況哩!!
naimalajumbo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8-03-06, 11:35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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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8-01-07
住址: 台北桃園
文章: 276
精華: 0
車型: E36 & E34 & E39
詐騙手法:告車主肇事逃逸

我也遇過也!狀況不太一樣,是受害人以車號向警局備案,警局發文說我肇事逃逸要我到警局說明,我到警局時受害人(輕微擦傷)一口說是我撞的,可是我明明沒到過肇事逃逸的地方也沒見過受害人我的車也好好的沒撞過呀!我向警察大人與受害者說明可是受害者一直說是我又說我車有修好了真是冤枉,前前後後跑了警局四次請假被扣了好多薪水,我說我請假扣錢要算誰的,警察說你本來就要到案說明沒有求償問題,聽了火大真是勞民傷財,直到第四次我向律師友人問過後,我備齊下列東西1我當日從家中社區上下班進出的監視器畫面2到公司打卡的時間打卡表並請公司主管開證明我在公司上班的不在場證明,我到警局告訴警察大人與受害者並放監視器畫面說你認錯人了,他還一直說是我,我說你確定要告我肇事逃逸你就去告吧!同時我會告你誣告並請求我精神損失被扣錢薪水等,我要求警察在筆錄上做記錄就走了!到現在也好幾年了也不了了之,我有時就說缺錢時也可用這招,你只要到警局備案說車號說肇事逃逸,車主就有義務舉證,沒要錢成功就說看錯了也不會有事,因為所有罪名都要法院判了才算
山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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