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0333
不是~她下面有寫~ 本人於100年10月03日於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一段121號上停紅綠燈時,因燈號已為綠燈,前方車號BN-5263的白色車停住許久未往前行駛,本人鳴喇叭告知,沒想到卻被前方白色車主惡意加速倒車推撞,其車主更下車持路邊花盆狠砸車窗、踹車門,口中還威脅恐嚇〞就算你叫警察來也沒有用〞,行逕囂張惡劣至極,本人欲想離駛,還遭其攔阻並拔斷雨刷,為求生命安全,不得已只好先行駛離並報警。
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員警到現場,幸好有見義勇為的曾先生提供行車記錄器,清楚拍下事發過程,提供員警作為證據,在派出所做筆錄時,本人已提供車號及指認員警所提供肇事者的照片,且目擊者說有聞到他滿身酒氣,這應該屬罪證確鑿,但員警告知僅能依照標準程序辦理,無法立即將以車追人的方式將肇事者逮捕,只能任憑肇事者揚長而去,再去傷害其他人?難道一定要有人受傷才算嚴重嗎?這不僅是我個人的事,也關係到整個社會大眾的安全,為何光天化日之下,竟有這樣囂張的歹徒,治安如此敗壞,簡直目無法紀,如無政府狀態,懇請市長撥冗關切,將挑戰公權力的惡霸繩之以法!
|
刑訴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88條之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不是無法立即以車追人,是追到又如何?還是只能通知到案說明,法律規定就是如此,除非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