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BRABUS在 2008/05/12 01:18pm 發表的內容:
我的車停在路邊結果被一輛機車擦撞
那個機車沒停下來直接騎走
我有用手機照相~照到他的車牌
這樣可以告他肇事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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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你所屬的派出所或分局報案,提出對方的車牌,警方會例行搜證,查明當事人是否確時有涉嫌肇事逃逸之嫌,由於現今「監視器」裝設普及,且肇事後所留跡證,亦可證明。並要求當事人到案說明。
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下列規定,就涉及「肇事逃逸」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以上3,000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以上9,000以下罰鍰。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3.第1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即駕駛汽(機)車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採取救護措施、沒有報警處理,就涉及「肇事逃逸」(相反的,如果肇事後,有報警處理,則符合自首要件,未來如有刑責,得減刑獲緩刑!)
依大大所簡述,事故並無造成任何人員傷亡,所以對方就肇事逃逸之刑事責任部份應不構成要件,僅作罰鍰與駕照吊扣之裁罰。但是肇事者在民事上仍屬侵權,可以依民事部份(民184條)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