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小任在 2007/08/07 02:42pm 發表的內容:
我說的惡果是指母親∼
畢竟也是導致”自己”女兒受害∼誰叫他交”友”不甚
以後請咬文酌字看清楚
交友不慎誰之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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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無意冒犯啦 :em15:
只是提出自己的觀點 :em06:
此事件....因為母親的隱忍~~導致犯案人食髓知味~~而侵害的是未能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幼童
初起聽起來卻實是~~自食惡果~~但這各""惡果""是對母親來講(我想你應該是這各意思)
但對女童來說~~卻是無妄之災 :em12:
所以就此事件來說~~關鍵是在於""人""的問題
而法治的社會~~使用法律~~為的就是規範人的不正確之行為
倘若""鞭刑""能夠減少人的犯意~~或是減少累犯的增加
我是覺得未嘗不可
再想想
為何會有人願意冒著受刑法的風險而去偷竊??是否其所得的利益與其所受的刑法不相等~~使其有甘冒風險的""動力"" :em14:
我想~~鞭刑在台灣是一個新的""立法""(私下的不算 :em04: )
大家確實可以好好的屏除政治的立場去好好思考其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