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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2-15, 02:28 AM   #1
杏仁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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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分享

不是事實的文書或來歷不明的文件請乎亂簽名
小明住台北..有一天小明的朋友 小楊開車. 從台中上來北部順便找小明.
談了幾句話.小楊就表明要走了..過二天後..小楊很急的來找小明..拿了張
文書.上頭寫說從小楊上台北後車子就借給小明使用..使用人為小明..口說無憑.故立此約.. 要求小明幫他簽名..小楊向小明解釋說.他昨天帶台北的馬子去汽車旅館被拍照了.對方馬上打電話向他恐嚇10萬元..不然就要把照片寄給他老婆..要求小明幫忙簽名.好讓他老婆相信.去汽車旅館的是小明..小明聽完不想簽.但小楊就以.不簽.是不是因為你是向我恐嚇10萬元的那個人.只有你知道我上來台北而己.小楊還當場四處打電話給朋友訴苦.說小明不夠朋友.
不簽.就是心裡有鬼..且向我敲詐的一定是小明..不然你就簽名證明你的清白..小明無耐下只有簽名..結果隔天警察馬上找上門.表明某某車輛於前天.在台北市某地點.撞死人且肇事逃逸...車主本人指控是小明所為..且拿出有小明借車的合約書.證明這段時間.車輛使用人為小明.檢察官依車輛肇事明確..
且合約上载明.這段時間的使用人為小明.所以起訴小明..而法官也因這合約
是小明親筆所簽..小明也承認..但卻提不出其它事證.證明開車的人不是他.小明只能啞巴吃黃蓮.法官也依法.判小明需負所有的肇事責任.包含小楊的撞車費用.死者家屬賠償.及刑事責任..
文件上有本人的親筆簽名時.不管是任何理由原因(脅迫除外).若走到法律層面..這就會變成一個合法.且是親筆簽名人認同的事實或合約..在法律上.它就是一個鐵證的事實.所以名字是不能亂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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