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站上的大大
小弟有點淺見,提供出來給大家參考
首先,做愛心大家應該都是有共識的
依照先前擔任7-xx主管的經驗,民國89年以前(左右),旗下所有門市過期(報廢)食品,會有部分善心黑貓先生,回收轉給清寒,孤兒,育幼,老人....等,大家也都認為善心不落人後,當時明x喜餅每日過期麵包亦是以相同流程在作業。不浪費且可以幫助人。
但90年時,發生有部分受助人員因食用該類別"無料"產品時,導致身體不適(嚴重就是食物中毒),試問,這責任歸屬為誰呢?公司方面只得下令,所有過期產品皆必須統一集中銷毀。手法為:以罐裝飲品說明,牛奶,優酪乳等將瓶蓋打開直接到入排水孔,盒裝便當:破壞外包裝,使產品暴露在大氣中,加速氧化,並杜絕被取走實用之機會,大概是依此作法執行。
不是不做善心,而是曾經有受助人反咬導致後續權責難處理,故改變方式,公司可以辦理愛心活動,增加募款,由基金會提撥基金照顧弱勢團體或個人。
那道理就如你知道你車子有故障,但是可以行駛,你朋友跟你借車因為他需要,但是你也告車有故障,他同意使用,後來上路後因此造成車禍,人就.........這時候家屬是要怪車主沒事借車幹麻,還是自己認賠不追究責任呢?
這直得大家思考,但是要求賠3萬這點就必須要探討一番了。
PS:小弟的經驗談,目前已離開該體系1x年了,所以我沒有~~~在替公司護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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