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newtry2003在 2008/12/13 09:39am 發表的內容:
你要說 被他們搜完 現金少了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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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害人啊...等下又吃上誣告罪....還是循正常管道比較妥當..如果不行就找人<<關心>>一下.....
刑法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