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ZPOWER在 2008/12/23 03:03pm 發表的內容:
公共危險???
不會啦
又沒有不當的危險駕駛行為
還不致於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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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不要誤會....:em15: :em15:
觸犯<公共危險>是那幫丟釘子的人..可能因此行為造成交通事故且危害用路人安全<<這是刑事>>.....
如果因此行為造成用路人輪胎破損或事故...被害者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賠償..這是<民事>.的<毀損>..或者<損害賠償>....
馬路是大家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封路>>...當一方有犯罪事實時..任何人都有權去勸阻..但是<<封路>>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也是事實...況且我們不是執法單位..並沒有權利要求對方留下或者是提出犯罪說明.....
若真的強制留下對方..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就真的有待商榷了...我有遇過一個例子...新聞也有報過相關的新聞...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個人去偷東西..被發現後要騎機車逃走..但他的機車鑰匙卻被人家拔起來不讓他騎走..後來警方趕來把一行人帶回去...那偷兒當然是偷竊罪....而那拔起他鑰匙不讓他離去的人卻被控告<強制罪>......真是敗給他了.........:em06: :em06: :em06:
ZPOWER大...我不會跟你筆戰啦...:em15: :em15: 大家互相研究一下...會許站上會有更多大大可以討論的意見....也或許會有更多的見解....但這都是好的不是嗎??:em05: :em05: :em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