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thomas0814在 2010/06/14 10:55am 發表的內容:
有簽和解書.而且和解書有乙方賠償甲方新台幣三萬元整,採每月清償新台幣三千元整方式,共分十月分期清償,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開始至民國一百年二月止,於每月20日前將新台幣三千元整匯入甲方指定郵局帳戶(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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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法律途逕有二;
第一就是站上大大所提出的 強制執行法(不經開庭審理 僅針對提出的文書格式是否正確)執行費用先繳1000元.
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等20天看對方有無異議,有異議就直接進入法院訴訟審理或撤銷,無異議即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再向國稅局或透過法院調查對方名下財產.
再遞狀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扣薪水(勞保)或扣存款.
若查無對方不動產或存款或薪水,換發債權憑證,
每5年須主動向法院換發一次!
第二是直接走小額訴訟(訴訟標締金額在10萬元以下適用)
遞出民事告訴狀(表格式),透過法官直接判賠,
判決書即視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若對方不付錢,
可直接走強制執行!
若查無對方不動產或存款或薪水,換發債權憑證,
每5年須主動向法院換發一次!
必須注意的是,因侵權行為所達成的調解書效力,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起,
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簡略說明 僅供參考![br][br]
-=-=-=-=- 以下內容由 valentino 在 2010年06月15日 07:21am 時新增 -=-=-=-=-
問;請問像這種一皮天下無難事的人.有逞罰他的方式嗎?
如站上大大說的,台面下的方式,
若有需要,請電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