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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警方在做筆錄,不管是一次,或是多次,備案的都只有一份,那就是你簽名的那一份,至於多次違不違法,跟前面一樣,你簽了名就表示你認同具法律效應,除非你能證明你是在,非自願被脅迫的情況下簽名,不然沒有你說的瑕疵和警方違法的狀況,誘不誘導是客觀的自我感覺在法官受理時是不被採納,小提醒自保方式,利用手機的錄音功能,將你認為不合理筆錄錄下,在簽名前向派出所主管當場反應和舉發,筆錄只是備案的文字敘述,會有告方和被告兩方,警察在受理案件時,會以受傷者先列告方,保護相對弱者,至於筆錄會不會影響事後判決,會有一定百分比的影響,就看雙方有多少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自保的動作要注意,基本現在的手機有錄音和照相功能,現場多拍環境,注意是否有監視器,案發見證人都能先拍下或錄下,多一份小心就小一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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