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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2-20, 09:22 AM   #1
Z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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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12-21
住址: 台中
文章: 0
精華: 0
失業沒錢沒收入還要強制繳國民年金

此文來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945239&last=10415825
都已經失業沒錢收入了還要強制繳國民年金
現在還規定不繳還得罰款,
如果再不繳就送法院強制執行
e04!這是什麼爛年金制度
請問單身又沒繳的話,會有什麼後遺症?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71
一、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罰鍰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內繳納。
三、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以下簡稱欠費),經本局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按下列標準處以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內繳納:
(一) 首次裁處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三)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四)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五)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被保險人配偶經本局裁處罰鍰後已繳清欠費者,如有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時,始得依前項各款規定裁處。
四、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 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者。
(二) 受處分對象已死亡者。
(三) 受處分對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之債權憑證應由本局妥慎保管,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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