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問題請教..
就大大所言,爭點如下,僅供參考:
大大之友人(以下簡稱為A),(借車友人為B)
1.A借車給B使用,B不慎撞車造成車體受損.
須先確定A是否為行照登記車主.
2.B將車子送修,保修廠按理應查清楚車輛肇事原因,以及是否有保險,
車輛車主是否為B,否則按常理應該不會主動修理,尤其修理費用高達11萬.
3.A向保修廠索取單據,保修廠不給,從大大文中看不出,該車是已修復還是報廢了?
若是已修復,豈有不開立單據的道理?
若未修復,A可以拖去其他店家開立維修估價或回原廠申請報價.
4.撞車友人發生撞車事件,是否單純車體碰撞受損,或是與他車或人員發生事故?
建議:
1.若是借車予他人使用,萬一發生事故或車體受損,車主應自行出面處理.
2.A可向B及肇事車主,提出索賠.
3.A可請求B賠償所受的損害,請求權的時效為15年.
4.車廠修理費,應向A索取,請求權的時效為2年.
5.依A請求民事賠償金額,10萬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50萬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不一定非進行一般通常程序.
6.或者寄發存證信函,並且備妥維修估價單,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透過書面審理,無須開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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