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在那看到..有條法規寫到警察取締是以降低車禍為前提下取締.而並不是業績..所以才會有使用測速器合法...連國道高公局也有列出..
全省測速地點.用意在於叫駕駛人減速...活動式測速.或固定式測速需在前方放置.警告牌後.方可取締..用意也是一樣.且需錄影.或拍照存證.以備不服取締民眾申訴時可調出讓人信服.這是明文規定.且也有他們內部公文....所以我是覺得警察自己都不照法規來執勤了..如何叫被開單的民眾信服..或許有人會覺得明明就是超速了.為什麼申訴還會過..試想,,若警察有放測速照相警示牌.讓駕駛人看到做減速動作..當然就不會有這張罰單了...若真的有放..還目小..那當然就是罰單繳一繳..怪不得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