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言之法律常識
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並沒有因為 “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網路上「代號暱稱」或者是「網路ID」都視為行為人本身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罪」,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且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構成本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誹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誹謗罪
且告訴人可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等)。
結論:喜歡濫用文字、肆無忌憚留言罵人、亂轉貼文章
的人請謹慎 你能確定其內容正確正當嗎
千萬別因無知而被告.上網是愉快的,別招惹是非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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