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yesgood
如果了解"法律攻防"就知道我在"陳述"甚麼狀況...
一開始批評的網友看起來是"批"(貶的意味),實務上是卻是"幫"...
假使"人"打我一百拳,連"傷"都沒有,就不會成立"傷害罪"!反之我輕輕推"人"一把,造成對方倒地受傷,就會成立"某"罪,這跟"力"道無關!BOXY兄現在是"怒不可遏",所以一出手就....所以請BOXY兄反覆斟酌自己文章或請律師看哪裡"不妥",應該會了解我陳述之"多"的意思....
打官司勝敗不只是事實問題!有位網友所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BOXY兄將來就會很快"體會"到,言多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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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我了解你所說的.小弟二年前跟人有土地糾紛.有公職人員捏造不實文件.讓我簽名..這份文件因做其它用途.且在最後面有注明.沒成立..但這文件卻被另一人拿去法院要求法官.把裡面的一段內容.本人要把某某地段土地過戶給某某人.法官事後證明.這是捏造..但因有簽名.所以一樣對我名下土地處份.我提告詐欺.一審二審都敗訴.理由是我看過.才簽.名.所以判我敗訴.刑事民事.都明知.這份是捏造的.當事人也都承認向我詐騙.但還是沒法改變我親自簽名上的白紙黑字...講句白話.司法人員只看的到後來提供的證據.不管什麼原因.有幾分證據辨幾分事..包含你所說的任何事.不管是真是假.只要被copy..對方都可取對自己有利的說詞來做為證據.